(2015)丹民初字第01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江苏锦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宋建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锦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宋建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01678号原告江苏锦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丹金路7号。法定代表人朱文锋,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宋建军。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苏锦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建军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锦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以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无规避法律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锦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徐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