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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仙民初字第2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福荣与刘永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2752号原告刘福荣,男,197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刘永东,男,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福荣与被告刘永东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福荣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福荣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福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刘福荣负担。代理审判员陈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陈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