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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执字第00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袁有森与徐宗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有森,徐宗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0347号申请执行人:袁有森被执行人:徐宗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有森与被执行人徐宗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正在处置中,暂难以执结,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庐民一初字第013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四清审判员  高 鹏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杨 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