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裕民一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裕民县阿勒腾也木勒乡吉也克西村村民委员会与张越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裕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裕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裕民县阿勒腾也木勒乡吉也克西村村民委员会,张越强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裕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裕民一初字第277号原告:裕民县阿勒腾也木勒乡吉也克西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黄建国,系裕民县阿勒腾也木勒乡吉也克西村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张越强,男,1993年6月出生,汉族,住裕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裕民县阿勒腾也木勒乡吉也克西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张越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裕民县阿勒腾也木勒乡吉也克西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裕民县阿勒腾也木勒乡吉也克西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撤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裕民县阿勒腾也木勒乡吉也克西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裕民县阿勒腾也木勒乡吉也克西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滕晓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权 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