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执字第2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尚某甲与尚某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某甲,尚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会执字第223-3号申请执行人尚某甲。住会宁县。被执行人尚某乙。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尚某甲与被执行人尚某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会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会民一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交纳执行款1552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39.8元(515天×0.175‰×1552元),承担案件受理费70元、执行费50元,共计1811.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尚某乙不主动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尚某乙在甘肃会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城驿支行862712917000258005账户存款1811.8元予以划拨。现申请执行人尚某甲已领取全部执行款,会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会民一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3)会民一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强审判员 王志鹏审判员 庞锦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马振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