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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碑民初字第03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王浩、高陵鼎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王浩,高陵鼎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碑民初字第0361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38号。负责人:牟乃密,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秦洲,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疆,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浩,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高陵鼎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陵县鹿苑镇田家村。法定代表人:马立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明娟,女,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九号2号楼2单元1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王浩、高陵鼎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于2015年7月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撤回起诉。诉讼费4862元,减半收取2431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审 判 长  王英俊审 判 员  张晓洁人民陪审员  唐金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彭 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