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铁民初字第0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孟现京与朱东旭、秦思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现京,朱东旭,秦思富,邹学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铁民初字第0486号原告孟现京,教师。被告朱东旭,农民。被告秦思富,居民。被告邹学林,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现京诉被告朱东旭、秦思富、邹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现京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现京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现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孟现京负担。代理审判员 戚 翔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石玉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