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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杨玉池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池,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398号原告:杨玉池,男,汉族,1965年6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梁山县。委托代理人:XX,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邵丹,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法定代表人:宁洪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文,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受理原告杨玉池诉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53元,减半收取176.5元,仍由原告杨玉池负担。审判员  施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施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