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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1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郑基仓与牛成龙、彭兰兰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基仓,牛成龙,彭兰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874号原告:郑基仓,男,1965年7月出生,汉族,安徽巢湖人,个体户,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被告:牛成龙,男,1988年9月出生,汉族,安徽肥东人,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彭兰兰,女,1988年11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基仓诉被告牛成龙、彭兰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彭兰兰名下的皖D×××××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彭兰兰名下的皖D×××××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胡永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