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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子洲执字第000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张XX与郭XX、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XX,郭XX,高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子洲执字第00066-2号申请执行人张XX,1964年11月1日生,汉族,职工,住陕西省子洲县双湖峪镇交警队家属楼。被执行人郭XX,男,1965年12月27日生,汉族,干部,住陕西省子洲县马蹄沟镇小沟则村。被执行人高XX,女,1963年11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马蹄沟镇小沟则村。本院在执行张XX与郭XX、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子洲民初字第00436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郭XX、高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XX、高XX支付申请执行人张XX借款100000元本金及利息,其中5万元的利息从2012年8月30日起至履行之日止;另5万元的利息从2013年2月5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月利率均按20‰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执行费2240元。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郭XX系财政供养人员,其在银行有储蓄存款,本院依法扣划郭XX储蓄存款14426.52元,扣除郭XX生活费4326.52元和执行费100元,下余10000元兑现给申请执行人张XX。申请执行人张XX申请撤回本次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2015)子洲执字第00066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胜云审判员  姬文戈审判员  段 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宝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