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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翔民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洪秀琴诉中硅索纳(厦门)新能源有限公司(原名称厦门索纳新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秀琴,中硅索纳(厦门)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翔民初字第469号原告洪秀琴,女,1977年10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陶天猛、张英华,福建自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硅索纳(厦门)新能源有限公司(原名称厦门索纳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万家春路1001号,组织机构代码69994932-3。法定代表人陈钢。原告洪秀琴于2015年2月2日起诉与被告中硅索纳(厦门)新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予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向其偿还人民币10000元,后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洪秀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洪秀琴撤回对被告中硅索纳(厦门)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本案撤诉结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公告费(以发票的实际金额为准),均由原告洪秀琴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签收之日交纳。审  判  长 吴建国审  判  员 江自奋人民 陪 审员 张辉艺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代) 林惠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