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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川执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王明礼与张海军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礼,张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川执字第00072号申请执行人王明礼被执行人张海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明礼与被执行人张海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民三终字第001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并于2015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张海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海军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明礼案件费21150元人民币,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50元。本案进入执行后,被执行人张海军已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明礼21700元,该案已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2015)延中民三终字第00147号民事判决书中给付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张武君审判员 郭万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小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