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成执字第8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叶增跑与钟超、潘修枢、攀枝花市清洪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增跑,钟超,潘修枢,攀枝花市清洪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成执字第840-2号申请执行人叶增跑,男,汉族,1976年6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成都市成华区。被执行人钟超,男,汉族,1971年9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潘修枢,男,汉族,1970年8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浙江省永嘉县。被执行人攀枝花市清洪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攀枝花市东区。法定代表人钟超,职务不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成民初字第1458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叶增跑申请执行钟超、潘修枢、攀枝花市清洪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标的为6791060元。执行中,本院作出(2014)成执字第840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钟超持有的攀枝花市清洪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限额700万元的股份。针对该股份,申请人申请暂不启动评估拍卖。本院作出(2014)成执字第840-1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钟超所有的川D*****号揽胜小型越野车一辆,但是本院尚未实际控制该车辆。本院查明,三位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暂不处置被执行人钟超持有的股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本案查封的被执行人钟超所有的车辆本院尚未实际控制亦无法进行处置;三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三位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为6791060元,被执行人钟超、潘修枢、攀枝花市清洪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叶增跑借款6791060元及利息。二、终结本院(2013)成民初字第14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力引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杨雨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