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崔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781号原告:崔某,无职业。被告:金某,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75元,由原告崔某负担。审判员 张久森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董明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