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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崔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781号原告:崔某,无职业。被告:金某,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75元,由原告崔某负担。审判员  张久森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董明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