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1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原告保定市众防恒旗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担保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194-1号原告保定市众防恒旗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北市区韩庄乡东良村东南。法定代表人赵占英,董事长。被告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月华大街3号。法定代表人许世臣,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市众防恒旗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扣押被告价值2250000元财产,并提供自己名下六辆北奔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作为担保(牌照号分别为:冀FC13**、冀FC13**、冀FC13**、冀FC13**、冀FC13**、冀FC58**)。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保定市众防恒旗砼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牌照号分别为冀FC13**、冀FC13**、冀FC13**、冀FC13**、冀FC13**、冀FC58**六辆北奔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辆手续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任飞审 判 员 韩 青人民陪审员 鲁英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 员代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