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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执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南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魏福来、陈阿蓉计生行政征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魏福来,陈阿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93-1号申请执行人南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法定代表人张金辉,局长。被执行人魏福来,男,198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执行人陈阿蓉,女,198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南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魏福来、陈阿蓉计生行政征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的(2015)靖执审字第13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南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采取了查询银行存款等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南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尚有30981元至今未受偿。对于申请执行人南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尚未受偿的数额,因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靖执字第9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知道被执行人有能力或有财产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将立即给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志雄审 判 员  韩佳福代理审判员  肖春妮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林益雄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