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任宝辉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任宝辉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743号罪犯任宝辉,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四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2004)枣刑一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任宝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原审受害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四年七月一日作出(2004)鲁刑一终字第2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二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鲁刑执字第115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鲁刑执字第6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2009年4月10日起至2028年4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五年;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166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6月9日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任宝辉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二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任宝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4月至2015年6月间,兑现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二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任宝辉自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任宝辉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任宝辉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4月10日至2026年3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