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资中执字第4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昌建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440—2号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昌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中执字第440-2号申请执行人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资中县重龙镇中东街***号。法定代表人陈子华,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曾林,女,198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执行人李昌建,男,199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申请执行人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昌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15)资中民初字第8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4月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昌建支付借款本金1060000元及利息、罚息(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还清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7170元和本案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昌建限期履行资中县人民法院(2015)资中民初字第89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标的款1060000元及利息、罚息,承担案件受理费7170元、执行费1307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李昌建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裁定扣划了李昌建银行存款1000元,查封了李昌建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西一段2号1栋2单元12层5号的房屋(权2199146)。现因被执行人李昌建无法联系,本案不具备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15)资中民初字第8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 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耿征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