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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刑执字第5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冯永武抢劫等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永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5011号罪犯冯永武,男,1981年8月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壮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9日作出(2011)榕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永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6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2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5年6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冯永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2014年度获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冯永武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冯永武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冯永武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该犯未积极履行财产刑,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永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6月2日起至2029年2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洁审判员 张 青审判员 徐鲁龄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