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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1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承德滦通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与灵寿县旭茂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滦通铸造材料有限公司,灵寿县旭茂铸造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1885号原告:承德滦通铸造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屈万军,职务:经理。被告:灵寿县旭茂铸造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均海,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滦通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灵寿县旭茂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滦通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灵寿县旭茂铸造材料有限公司142000.00元的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灵寿县旭茂铸造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潘秀花审 判 员  赵 萱人民陪审员  刘云志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