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民字第1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兰青松与张碧霞、黄兆进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兰青松,张碧霞,黄兆进,谢增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1581号申请执行人兰青松。被执行人张碧霞。被执行人黄兆进。被执行人谢增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苍南法院(2014)温苍商初字第20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碧霞、黄兆进、谢增统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建兴西路210号房屋(房产证号:00××34)系被执行人黄兆进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黄兆进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建兴西路210号房屋(房产证号:00××34)一间;二、限被执行人在本查封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将依法拍卖该查封的房屋。三、被执行人黄兆进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黄兆进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黄兆进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自己承担���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黄兆进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四、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15年7月8日起至2018年7月7日止)。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执行员 侯百战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 记员 吴新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