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执字第1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谭礼群、向秋萍与绵阳市统全租赁有限公司、绵阳市大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四川省城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四川其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礼群,向秋萍,绵阳市统全租赁有限公司,绵阳市大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四川省城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四川其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1178号申请执行人谭礼群,生于1944年,住绵阳市高新区。申请执行人向秋萍,生于2003年,住绵阳市高新区。被执行人绵阳市统全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绵阳市大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四川省城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四川其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由健康权纠纷本院受理谭礼群、向秋萍申请执行(2012)涪民初字第117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绵阳市统全租赁有限公司、绵阳市大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四川省城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四川其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绵阳市统全租赁有限公司、绵阳市大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四川省城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四川其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评估、拍卖。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邱 放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梅雨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