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坊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王福吉与范保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吉,范保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民初字第191号原告王福吉,农民。被告范保德。原告王福吉与被告范保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福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殷庆伟代理审判员  郝 琳人民陪审员  杨永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赵萌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