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南某与才某债务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曲麻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麻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曲麻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曲民初字03号原告南某,男,现年47岁。被告才某,男,现年38岁。原告南某诉被告才某债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玉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南某诉称,2014年8月23日被告才某从原告手中购买了比亚迪F3轿车一辆,并在当时草拟合同协定于2014年11月15日将全部购车款80000元整归还,还与被告立下违约方式并且签字画押,但至今分文未还。被告才某辩称,原告所说属实,我的确欠南某80000元,但我现在真的没有能力偿还,只要我有能力了就一定会偿还此款。经审理查明,在2014年8月23日被告得知原告为解决三名在内地求学的孩子的学费欲将自己的比亚迪F3轿车出售。购买到车辆后并在当场立下字据和协定,于2014年11月15日将80000元的车款还给原告,但至今分文未还。本院认为,原告对此事要求判决,对所欠款项被告供认不讳,只是说本人没有能力支付,但只要有能力后一定会付清此款,为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才某支付给原告欠款捌万元(80000)整,此款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前付清贰万元(20000)整,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前付清贰万元(20000)整,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前付清贰万元(20000)整,于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前付清贰万元(20000)整。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起副本,或直接上诉于玉树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玉 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顾春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