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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横法执字第00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佘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佘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横法执字第00566号申请执行人佘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6日作出的(2013)横民初字第005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1、由被执行人刘某某偿还申请人佘某某借款本金5万元不计利息;2、由被执行人刘某某于2014年6月30日前偿还申请人佘某某借款本金5万元,及从2013年10月1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月利率以20‰计算。案件受理费900元、公告费135元、执行费14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3)横民初字第005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春审判员 侯 斌审判员 谢加富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荫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