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5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林振芳与被告杨焕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振芳,杨焕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5394号原告林振芳,住晋江市。被告杨焕荣,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振芳与被告杨焕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以双方拟于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振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8元,因撤诉而减半收取为174元,由原告林振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熊 威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黄勤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