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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保字第00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重庆裕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重庆元伟家具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裕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元伟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保字第00258号申请人重庆裕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南华街600号,组织机构代码09122299-4。法定代表人翁华荣,重庆裕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晓娟,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元伟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仙桃村十二社,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刘川宁,重庆元伟家具有限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重庆裕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重庆元伟家具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价值650000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元伟家具有限公司价值65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翁华荣提供的担保物,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南岸区花园路街道丹景路*号*幢*单元**层*号房屋一套(111房地证2013字第03632号)。三、查封担保人李培槐、赵丽娅提供的担保物,其所有的位于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松青路****号*栋*-*号房屋一套(102房地证2007字第37821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姚欣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娄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