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民初字第01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原告路某诉被告佘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佘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01678号原告路某。被告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诉被告佘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以“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路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付原告25元。审判员 王 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丽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