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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民初字第01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原告路某诉被告佘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佘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01678号原告路某。被告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诉被告佘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以“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路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付原告25元。审判员 王 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丽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