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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少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吴甲与吴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少民初字第79号原告吴甲。法定代理人陈某。被告吴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甲诉被告吴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甲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奚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