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法特清预终字第08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北京中融隆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密云县对外贸易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中融隆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市密云县对外贸易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法特清预终字第08035号上诉人(原审申请人)北京中融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汤立路201号院5号楼1层E-112。法定代表人赵昆。委托代理人刘建宏,男,1976年3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志强,男,1982年9月2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北京市密云县对外贸易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新中街42号。法定代表人张冠如。上诉人北京中融隆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密云县对外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密云外贸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案,不服密云县人民法院(2015)密法特清预初字第30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周荆担任审判长,法官陈敏光、法官高娜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审法院查明:密云外贸公司成立于1979年1月1日,系全民所有制企业。2010年10月18日,密云外贸公司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吊销营业执照。原审法院裁定认定,公司清算程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非诉程序,其适用对象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密云外贸公司的企业类型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故不能适用公司清算的相关法律规定。故中融隆公司提出的公司清算申请,缺乏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不予受理北京中融隆商贸有限公司对北京市密云县对外贸易公司的公司清算申请。上诉人中融隆公司不服原审法院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的上诉理由是:中融隆公司并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清算。中融隆公司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密云外贸公司及其开办方履行清算义务。中融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法院民事裁定,发回重审。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清算程序的适用对象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密云外贸公司的企业类型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故不能适用公司清算的相关法律规定。中融隆公司上诉请求对密云外贸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对其申请不予采纳,并无不当,应当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荆代理审判员 陈敏光代理审判员 高 娜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吴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