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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执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梅列支行与三明市阳光广场商贸有限公司等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梅列支行,三明市阳光广场商贸有限公司,福建省立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刘明,陈素珍,连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执保字第19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梅列支行,住所地三明市。负责人黄晓萍,行长。被告三明市阳光广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刘明,经理。被告福建省立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连锋,董事长。被告刘明,男,汉族,1959年8月7日出生。被告陈素珍,女,汉族,1958年10月30日出生。被告连锋,男,汉族,1960年9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梅列支行与被告三明市阳光广场商贸有限公司、福建省立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刘明、陈素珍、连锋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三明市阳光广场商贸有限公司、福建省立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刘明、陈素珍、连锋的银行存款20395473.9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三明市阳光广场商贸有限公司、福建省立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刘明、陈素珍、连锋的银行存款20395473.9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 捷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施丽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