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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2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田满升与迁安市木厂口镇木厂口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满升,迁安市木厂口镇木厂口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初字第2214号原告:田满升,无业。被告:迁安市木厂口镇木厂口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迁安市。法定代表人:王少东,该村村委会主任。原告田满升与被告迁安市木厂口镇木厂口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满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迁安市木厂口镇木厂口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满升诉称:2015年1月份,被告由于冬季烧锅炉取暖从我处买煤650.18吨,单价525元每吨,3月份又买煤164.5吨,单价525元每吨。两次煤款总计427707元被告尚未支付。现要求被告支付煤款427707元。被告迁安市木厂口镇木���口村村民委员会辩称:我方尚欠原告煤款427707元属实,请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被告因楼区冬季锅炉用煤一次采购不足,需继续采购1500吨左右,2012年12月25日,原被告签订购煤合同书,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冬季锅炉用煤1500吨左右,单价每吨525元,双方还具体约定了质量要求,称重方式,结算方式等内容。原告按合同约定供应被告锅炉用煤后,被告尚欠煤款427707元未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原被告的购煤合同,税务发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基于买卖的合意签订购煤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供应燃煤,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相应的价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煤款427707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定,判决如下:被告迁安市木厂口镇木厂口村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田满升煤款42770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7716元,由被告迁安市木厂口镇木厂口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永军代理审判员  杨洪伟代理审判员  李春举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