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执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姜媛与青岛德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赔偿金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媛,青岛德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崂执字第840号申请执行人姜媛,女,汉族。被执行人青岛德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姜媛于2015年6月17日于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青岛德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赔偿金争议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2015年7月8日被执行人青岛德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缴纳全部案款。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崂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青崂劳人仲案字第190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泳审判员 侯 睿审判员 李建才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陈忠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