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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武法执字第119、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罗拾妹与廖诗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拾妹,廖诗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武法执字第119、120号申请执行人:罗拾妹。被执行人:廖诗琪。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韶武法民一初字第653号、(2014)韶武法民二初字第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应于2015年1月27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廖诗琪名下的韶关市武江区新津小区铭豪花园C3幢902房。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贵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泽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