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执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辰溪县安捷校车服务有限公司、张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辰溪县安捷校车服务有限公司,张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管执字第753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辰溪县安捷校车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帆,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管民二初字第221、22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辰溪县安捷校车服务有限公司、张帆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辰溪县安捷校车服务有限公司、张帆的银行存款本金6512197元及执行费、诉讼费、利息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逸审判员 杨 兵审判员 武慧鑫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爱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