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常法执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案件执行结束书(2015)常法执字第297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申某某,该公司法务部职工。被执行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熊某某,湖北维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15)常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我院于2015年7月2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同意向申请人支付货款413700.01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赔偿2013年3月1日至2014年12月11日的利息损失51804.0012元,承担申请人垫付的诉讼费用11000元,共计476504.011元;申请执行人愿意向被执行人履行给付票据税额111734.22元的附随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000元。两项相抵,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64769.791元。至此,本案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执行程序即告结束。特此通知。审 判 长  吴 江人民陪审员  李小牛人民陪审员  胡桂花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贺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