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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行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邹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邹城市兰星石油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第四加油站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邹城市兰星石油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第四加油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邹行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邹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被执行人邹城市兰星石油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第四加油站申请执行人邹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邹城市兰星石油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第四加油站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邹城市兰星石油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第四加油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邹城市兰星石油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第四加油站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邹城市兰星石油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第四加油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邹城市兰星石油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第四加油站的存款4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瑞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姜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