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民字第2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温端风、陈张东与徐顺转、吴恩义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温端风,陈张东,徐顺转,吴恩义,李甫前,徐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275-1号申请执行人温端风。申请执行人陈张东。被执行人徐顺转。被执行人吴恩义。被执行人李甫前。被执行人徐雪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温苍商初字第5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1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温端风;陈张东与被执行人徐顺转、吴恩义、李甫前、徐雪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0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徐顺转、吴恩义、李甫前、徐雪峰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徐顺转、吴恩义、李甫前、徐雪峰分别交纳执行款107519元、66165元、16541元及16541元;二、负担执行费3001元,案件受理费由被执行人徐顺转负担1413元、被执行人吴恩义负担869元及被执行人李甫前、徐雪峰各负担217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吴恩义、李甫前、徐雪峰均已履行各自应承担的义务,执行款已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但被执行人徐顺转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徐顺转外出去向不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徐顺转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徐顺转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徐顺转外出去向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徐顺转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执行款收据、领款收据、(2015)温苍执民字第275号执行裁定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温端风、陈张东发现被执行人徐顺转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27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尔德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黄海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