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远安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远安执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男,汉族,农民,现已死亡。被执行人王某乙,男,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远民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4日立案执行王某甲与王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因病于2015年2月24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远民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 忠审判员 曹敦平审判员 王 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雷 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