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淮法车民初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车民初字第912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周晓忠,江苏曙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某。原告杨某与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秦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愿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秦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原告已预交1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胡亮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陆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