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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汉执字第18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天津渤天化工有限公司与浙江五洲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渤天化工有限公司,浙江五洲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汉执字第1874-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渤天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东。被执行人浙江五洲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滨汉民初字第134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浙江五洲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浙江五洲实业有限公司工商登记项下所有变更事项。未经本院许可,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得为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淑芹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合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