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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姑苏商初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苏州林业机械厂有限公司与杰森石膏板(惠州)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林业机械厂有限公司,杰森石膏板(惠州)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商初字第00192号原告苏州林业机械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虎新路1号。法定代表人岳群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浩,江苏和合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海英,江苏和合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杰森石膏板(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东县稔山镇海滨城工业区。法定代表人JASONCHEUNG。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林业机械厂有限公司与被告杰森石膏板(惠州)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林业机械厂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林业机械厂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林业机械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全额8752元,减半收取437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乾代理审判员  许晶晶人民陪审员  徐庆宁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陆姝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