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姑苏商初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苏州林业机械厂有限公司与杰森石膏板(惠州)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林业机械厂有限公司,杰森石膏板(惠州)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商初字第00192号原告苏州林业机械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虎新路1号。法定代表人岳群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浩,江苏和合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海英,江苏和合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杰森石膏板(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东县稔山镇海滨城工业区。法定代表人JASONCHEUNG。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林业机械厂有限公司与被告杰森石膏板(惠州)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林业机械厂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林业机械厂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林业机械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全额8752元,减半收取437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乾代理审判员 许晶晶人民陪审员 徐庆宁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陆姝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