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6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武容超、武洪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容超,武洪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6750号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29号-5-2-5,组织机构代码45038606-X。法定代表人李小刚,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忠瑜,男,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於有琳,女,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武容超,男,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武洪豫,男,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容超、武洪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勤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玲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