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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太执字第02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太仓农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仓农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太仓市南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太仓康来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执字第02000号申请执行人太仓农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志强。委托代理人陶芸。被执行人太仓市南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太仓康来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少泉,该公司总经理。太仓农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太仓市南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太仓康来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日作出(2014)太商初字第13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确认太仓农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就本案对太仓市南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享有下列债权:1、银行承兑条款项下代偿款本金700万元;2、流动资金贷款条款项下代偿款本金300万元及2013年9月21日起计算至2013年10月28日的利息26600元;3、律师代理费120580元。上述债权合计10147180元,扣除太仓市南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预交的保证金125万元以及太仓康来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太仓农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的80万元后,太仓农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就本案对太仓市南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数额为8097180元;太仓农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本院确认的上述第一项债权以太仓康来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太仓市浮桥镇瑞江路66号的22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并直接支付案件受理费68560元,因太仓市南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太仓康来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816574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太仓康来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抵押的坐落于太仓市浮桥镇瑞江路66号406室等22套房屋,因无人竞价而三次流拍,流拍保留价为590万元。后申请执行人同意以590万元的价格接受上述财产抵偿债务。被执行人太仓市南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已裁定进行破产清算。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除被执行人太仓康来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抵押的房屋申请执行人同意抵债外,被执行人太仓市南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已裁定进行破产清算,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故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太商初字第13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金永华执行员  李卫平执行员  王惠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周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