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民初字第1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苏林湘与邹继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林湘,邹继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1084号原告:苏林湘,女,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袁伟民,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继强,男,198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黄威雄,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苏林湘与被告邹继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黄浣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前了解不深,草率结婚。婚后性格不合,时常争吵。被告无家庭责任感,对原告不关心体贴。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共同子女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辩称:原告所言不实,原、被告婚前了解深入,婚后建立了牢固的感情基础,原告无中生有,被告不存在嗜酒赌博的行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符合离婚条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农历正月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11月25日登记结婚,2003年8月15日生育共同之女邹梦桃,现在蔡柏小学读书。原、被告婚后至2012年夫妻感情尚可,2012年因家庭琐事,原告对被告产生不满。原告在小孩6、7个月左右外出打工,但是每年过年过节都会回来与被告及家人孩子一起团聚。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电脑一台、豪爵男式摩托车一辆,被告家房子装修原告还出了3万元。诉讼中,被告提出夫妻共同债务有装修时欠款5000元左右,原告认可2000多元。2015年6月23日,原告诉诸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身份证、结婚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婚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院判决离婚的前提。本案中,原、被告婚后没有大的冲突和矛盾,婚后大部分时间双方感情融洽,且生育了共同之女。只要原、被告能慎重对待婚姻,充分认识到自己在婚姻中的不足,今后都以家庭利益为重,双方加强沟通交流、相互信任、相互关心、互敬互爱,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不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苏林湘与被告邹继强离婚。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浣莲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刘奇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