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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1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姚彦国犯强奸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姚彦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157号罪犯姚彦国,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八日作出(2004)莱州刑初字第3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彦国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04年8月27日起至2020年8月26日止)。该犯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一月十八日作出(2005)烟刑二终字第10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九日,本院作出(2008)枣刑执字第131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本院作出(2011)枣刑执字第208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姚彦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姚彦国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1年7月至2015年2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姚彦国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嘉奖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2012年4月30日监狱给予其禁闭处分;2013年4月15日监狱给予其记过处分。本院认为,罪犯姚彦国基本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该犯在服刑期间,违反监规,监狱给予其禁闭处分一次、记过处分一次,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姚彦国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04年8月27日起至2017年3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