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南刑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朱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速裁程序案件适用)(2015)浑南刑初字第252号公诉机关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捕前住辽宁省调兵山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5月2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沈阳市浑南区看守所。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沈陵检公诉刑诉(2015)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一案,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检察员邵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5月11日晚,被告人朱某在沈阳市浑南区拽门进入被害人王某所开的售货亭内,盗窃1桶康师傅方便面、1瓶冰糖雪梨饮料、1包软玉溪香烟、3袋法式小面包、4袋达利园牌小面包、8个乐康牌鸡爪子、12个乐康牌鸡腿、6瓶农夫山泉牌矿泉水、3听雪花牌啤酒;2、2015年5月15日晚,被告人朱某在沈阳市浑南区拽门进入被害人王某所开的售货亭内,盗窃3袋法式小面包、11瓶矿泉水;3、2015年5月17日晚,被告人朱某在沈阳市浑南区拽门进入被害人王某所开的售卖点内,盗窃1桶康师傅方便面、4袋法式小面包、6袋达利园小面包、4个鸡爪子、10个鸡腿、3包创可贴、17个打火机、3瓶百岁山矿泉水、5瓶农夫山泉矿泉水、3听雪花清爽啤酒、1条软玉溪牌香烟、1条硬利群香烟、2条纸巾、1把螺丝刀、1把菜刀;4、2015年5月21日晚,被告人朱某在沈阳市浑南区撬门进入被害人王某所开的售卖点内,盗窃1桶康师傅方便面、3袋达利园小面包、2袋法式小面包、2袋奥利奥牌饼干、8袋金针菇、7袋乡巴佬鸡蛋、4瓶农夫山泉矿泉水、5瓶百岁山牌矿泉水、2瓶雪花干啤、2听雪花清爽啤酒;5、2015年5月25日晚,被告人朱某在沈阳市浑南区用螺丝刀撬门进入被害人王某所开的售卖点内,盗窃1桶康师傅方便面、2瓶娃哈哈AD钙奶,1瓶冰糖雪梨、1瓶农夫山泉。被告人朱某盗窃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696元,于2015年5月25日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多次盗窃他人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认罪,且被告人朱某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朱某当庭认罪,并将被盗物品返还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郝小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袁 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