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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二初字第01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合肥日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日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二初字第01552号原告:合肥日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法定代表人:郑要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倪有良,安徽胜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谈世国,安徽胜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楼军辉,总经理。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法定代表人:楼永良,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日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要求保全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28万元的财产,并分别提供郑跃波、袁之霞名下的房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郑跃波名下位于合作化北路四河苑的房产(合郊字××号);三、查封袁之霞名下位于和平路89号的房产(合瑶字××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周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