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于民二初字第2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沈阳中船军工制漆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鼓风机通风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于民二初字第2027号原告:沈阳中船军工制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尹世清,职务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伟东,系辽宁名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复华,男,1954年4月5日出生,汉族,系沈阳市铁西区重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沈阳鼓风机通风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鞠维国,职务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箭,系辽宁维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凤婷婷,女,1983年8月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部员工,现住沈阳市和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中船军工制漆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鼓风机通风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阳中船军工制漆有限公司于2015年07月0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中船军工制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沈阳中船军工制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金京玉人民陪审员 史晓飞人民陪审员 李艳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明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