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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商初字第01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连云港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成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成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商初字第01300号原告连云港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路180号。法定代表人曾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绪霞,公司职员。被告何成舟。原告连云港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成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连云港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连云港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文贤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姚 佳 关注公众号“”